大件垃圾可分为三类:
1.家具:主要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具有坐卧以及贮载、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包括制作家具的材料等。
2.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
① 家用电器:电视机、电冰箱/柜、空调、洗衣机、吸尘器、微波炉、电饭煲、烤箱、热水器等;
② 电子产品: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及电话机等。
3.其他大件垃圾:厨房用具、卫生用具、行走车辆以及用陶瓷、玻璃、金属、橡胶、皮革、装饰板等不同材料制成的各种大件物品等。
大件垃圾拆解要求:
1.大件垃圾拆解场所宜设置在大件垃圾相对集中区域。场所应平整,具有一定的抗压强度,有防雨淋、防渗漏措施,并配套排水设施。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大件垃圾的拆解应在封闭或半封闭设施中进行。
2.大件垃圾的拆解应采取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及必要的安全防护,并应防止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以及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3.大件垃圾拆解前应按照前文进行分类。对于拆解下的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应首先考虑再使用。对于无法继续再使用的零部件应送往专业的再生利用加工厂,回收利用可再生利用的材料。
4.大件垃圾拆解中应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及零部件预先拆除,并应按种类分类贮存和处理。对需要特别安全处置的危险物质,应按GB18597的要求进行分类贮存和标识。
5.大件垃圾含下述物质的零部件应单独拆除,并分类存放:
① 显示器、电视机中的阴极射线管(CRT);
② 表面积大于100cm²的液晶显示屏(LCD)及气体放电灯泡;
③ 表面积大于10cm²的印刷线路板;
④ 含多溴联苯或多溴二苯醚阻燃剂的塑料电线电缆、机壳等
⑤ 多氯联苯电容器及含汞零部件;
⑥ 镉镍充电电池、锂电池等;
⑦ 废电冰箱、空调器及其他制冷器具压缩机中的制冷剂与润滑油。
6.大件垃圾的拆解中,所有液体(包括润滑油)应预先取出,单独盛放,并应作进一步的处理和处置。
7.大件垃圾拆解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水应处理,废气和废水排放应分别符合GB16297和GB8978的要求。
大件垃圾再生利用要求:
大件垃圾拆解后的材料应按材质分类回收与再生利用。
1.废旧木材按原加工中添加物质分为以下四类:
① I类:不含任何化学物质而只是经过机械处理的木材;
② Ⅱ类:被油过漆或木胶粘过但不含任何卤化有机物和防腐剂的木材;
③ Ⅲ类:含有卤化有机物但不含有防腐剂的木材;
④ Ⅳ类:含有防腐剂的木材。
其中Ⅲ、Ⅳ类废旧木材不宜进行材料再生利用,可作为燃料进行能量回收。
2.废塑料的再生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含卤素(非多氨联苯)以及阻燃剂的废塑料的再生利用应与其他废塑料分开进行,含卤素(非多氯联苯)的废塑料宜采用低温工艺再生,不宜焚烧处理;
② 废塑料去污清洗处理过程中不应使用有毒有害的危险试剂或溶剂;
③ 废塑料应按照直接再生、改性再生、能量回收的优先顺序进行再生利用;
④ 废塑料的破碎或粉碎,应在密闭环境下进行,排风系统应设除尘装置,对含有挥发性添加剂的塑料应控制破碎温度;废塑料高温成型设备上方应设有集气罩;
⑤ 不宜以废塑料为原料炼油;
⑥ 废塑料的回收与再生利用过程的污染控制应符合HJ/T364的要求。
3.废玻璃的再生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废玻璃宜按颜色进行分类再生利用,并宜去除杂物;
② 废玻璃破碎宜在封闭环境下进行,应考虑降低噪声措施;
③ 含铅玻璃应和非含铅玻璃分类进行回收处理。含铅玻璃熔融操作时,应防止铅蒸气的泄漏污染。
4.废陶瓷、废皮革宜根据再加工后材料的用途进行分类回收。
5.废纸的再生利用应按GB20811执行。
6.废钢铁的再生利用应按GB4223执行。
7.铝及铝合金废料的再生利用应按GB/T13586执行。
8.铜及钢合金废料的再生利用应按GB/T13587执行。
9.铅及铅合金废料的再生利用应按GB/T13588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