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二)

1. 根据《名录》豁免清单,900-041-49“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在未分类收集的条件下,全过程可不按危废管理。是否可以理解为含油抹布可以直接随其他垃圾一起处理?

答: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同时,为解决不具备分类收集条件且混入少量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名录》规定已经混入生活垃圾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实施全过程豁免。

2.《名录》豁免清单中900-249-08“废铁质油桶(不包括900-041-49类)”是否包含盛装废矿物油的铁质废油桶?

答:盛装废矿物油的废铁质油桶属于900-041-49类废物,盛装矿物油的废铁质油桶属于900-249-08类废物。两类废物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盛装废矿物油,后者是盛装矿物油。本条款豁免的是900-249-08类废物,而900-041-49类废物由于其所盛装的废矿物油组分复杂,利用过程环境风险较大,因此未被纳入豁免管理,故不在该条豁免范围内。 

3. 900-015-13类废物中的“工业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如何理解?工业企业锅炉软化水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是否属于该类废物?

答:该条款中所称的工业废水特指工业企业工艺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不包含工业企业锅炉软化水。因此,工业企业锅炉软化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不属于该类废物。

4.《名录》豁免清单规定,HW34类废物中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酸,作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中和剂利用,且满足一定条件时,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何理解该条款中所称“工业污水处理厂”?另外,豁免清单中HW35类废物对应条款中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如何理解?

答:该条款中所称“工业污水处理厂”不仅仅指专门从事工业污水处理的处理厂,还包含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车间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自有的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与此类似,《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HW35类废物对应条款中的工业污水处理厂也包含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车间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自有的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5. 如何理解900-013-11“其他化工生产过程(不包括以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加工过程)中精馏、蒸馏和热解工艺产生的高沸点釜底残余物”中的“高沸点”?

答:精馏、蒸馏和热解过程中被提纯的物质及其所含杂质的沸点各不相同,有高有低,比要得到的物质沸点高的称为“高沸点杂质”。因此,精馏、蒸馏和热解工艺过程,被提纯后残留于釜底的均属于“高沸点残余物”。

6. 如何理解《名录》中废水处理污泥?例如HW263-011-04“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指的农药生产企业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所有废水处理污泥?如果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接纳农药生产企业排放的废水,综合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是否属于这一类?

答:《名录》中所有废水处理污泥的认定遵循“以废水定污泥”的基本判断原则。废水来源符合《名录》中所描述的工艺来源,该废水处理污泥即属于该类危险废物。以下几种情况,虽然废水中包含《名录》中所描述工艺的废水,但是不应认定属于名录所述污泥:

一是具有明确特征污染物和污染排放标准的废水,经处理后特征污染物满足行业污水排放标准或接管标准的废水,进一步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例如,电镀废水经处理后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中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后,废水进一步单独处理或与其他污水混合处理产生的污泥不属于HW17所定义的危险废物。

二是特征污染物不明确或缺乏专门的污染排放标准的废水,经处理后污染物满足接管标准后,进一步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例如,农药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满足接管标准的废水,进一步单独处理或与其他污水混合处理产生的污泥不属于HW04所定义的危险废物。

7. 如何理解《名录》中772-006-49“采用物理、化学、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处理或处置毒性或感染性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

答:《名录》中772-006-49类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产生的、无法归类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列入该类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来源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满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第7条规定的物质采用物理、化学、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处理或处置所产生的污泥不属于772-006-49类危险废物。2)所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在现有《名录》其他类别中没有相应的归类代码。《名录》明确类别的危险废物单独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遵循衍生原则按原危险废物类别归类。例如,含油废物处理过程产生废水处理污泥应归类为251-003-08,不应列入772-006-49。

8. 铝合金制品生产中,使用铝合金锭经熔化炉熔化,加入打渣剂后精炼成铝合金熔化液过程中,熔化炉渣及除尘器收集的灰尘应属于《名录》中的哪一类废物?

答:熔化炉渣属于321-026-48“再生铝和铝材加工过程中,废铝及铝锭重熔、精炼、合金化、铸造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及其回收铝过程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除尘器收集的灰尘属于321-034-48“铝灰热回收铝过程烟气处理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铝冶炼和再生过程烟气(包括:再生铝熔炼烟气、铝液熔体净化、除杂、合金化、铸造烟气)处理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

9. 沾染毒性原料、产品的废弃包装物是否应直接定为900-041-49?如果定性为危险废物,应该如何归类?

答:沾染毒性原料、产品的废弃包装物不应直接定性为900-041-49,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取决于盛装的内容物(原料、产品)是否具有危险特性。如内容物具有危险特性,则其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的归类应遵循便于污染特性消除和利用处置的原则。《名录》中有明确代码的,应分别归到《名录》中相应的代码,例如农药废弃包装物归为900-003-04,废矿物油包装物归为900-249-08;《名录》中没有明确代码但有确定类别的,应分别归到《名录》中的各类相近代码或900-000-XX,例如废有机溶剂的废弃包装物归为900-000-06,染料涂料的废弃包装物可按照废染料涂料进行归类或归到900-000-012。没有确定类别的,可归到900-041-49或900-000-XX。

10. 热镀锌过程中产生的锌灰、废助镀剂、浮渣、底渣等固废哪些属于《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答:热镀锌过程中产生的锌灰和废助镀剂属于《名录》“336-103-23热镀锌过程中产生的废助镀熔(溶)剂和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热镀锌锅产生的浮渣和底渣不属于《名录》中的废物。

11. 锌合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除尘灰是否属于《名录》336-103-23类废物?

答:锌合金生产过程产生的收尘灰,来源于锌锭和合金成分(铝、铜、铅)等经电炉熔化、搅拌、浇铸成锌合金锭的过程。该过程不属于热镀锌工艺,因此,锌合金生产过程产生的收尘灰不属于《名录》336-103-23“热镀锌过程中产生的废助镀熔(溶)剂和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XX”(XX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12. 使用后的涂料桶交由涂料生产厂家回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情形?使用后的涂料桶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属性该如何定性?

答:使用后的涂料桶由涂料生产厂家回收并直接或经清洗后用于盛装涂料,属于《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6.1 a)规定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情形,即该使用后的涂料桶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不属于豁免管理内容。该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属于《名录》中772-006-49类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使用后的涂料桶由涂料生产厂家回收,直接或经清洗后用于回收材料或处置,该涂料桶属于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废铁质油桶不包括废的铁质涂料桶。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涂料桶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名录》中772-006-49类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涂料桶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属于《名录》中772-006-49类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13. 废弃的新矿物油及沾染新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答: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固体废物的定义,废弃的“新矿物油”属于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废物。根据《名录》,废弃的“新矿物油”和沾染新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属于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因此,废弃的“新矿物油”和废弃的沾染“新矿物油”的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

14.《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规定了“供实验室化验分析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与《名录》900-047-49中的实验室废物是否存在矛盾?

答:不矛盾。《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是判断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标准和依据,《名录》是判断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判断一种物质是否属于《名录》的前提是该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无需对照《名录》判断。《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第6.1条规定,供实验室化验分析或科学研究用固体废物样品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该管理环节固体废物样品不属于《名录》中900-047-49的实验室废物。但是,实验分析或科学研究用后或采集的剩余样品属于固体废物,其中属于《名录》中的固体废物以及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断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本单位或实验室制定的实验室废物管理规章处理。

15. 电子行业的废弃覆铜板是否属于《名录》900-045-49?

答:900-045-49 包括“废电路板(包括已拆除或未拆除元器件的废弃电路板),及废电路板拆解过程产生的废弃CPU、显卡、声卡、内存、含电解液的电容器、含金等贵金属的连接件”。废弃覆铜板(未焊接电路、插槽以及不带元器件等)不属于废电路板,因此不属于900-045-49类废物。

16. 工业园区废水处理产生的废盐是否一定属于危险废物?

答:工业园区废水处理产生的废盐不一定属于危险废物。工业园区废水处理产生的废盐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工业园区涉及的主要产品及生产工艺,分析废水中的危害物质,结合对废盐的成分分析,判断废盐中的特征污染物,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中规定的鉴别程序进行危险废物属性鉴别。

17. 使用热解工艺回收油泥中的矿物油,该过程产生的热解渣是否属于《名录》772-003-18类危险废物?

答:《名录》772-003-18类危险废物中所述“热解”为采用热解焚烧工艺处置危险废物。油泥回收矿物油的工艺虽然包括热解反应,但是其产生过程不属于772-003-18所规定的范围,不属于772-003-18类废物。油泥回收矿物油过程产生的热解渣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第6.2条规定,可通过危险特性鉴别确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18.废弃的疫苗是否属于《名录》中的废物?若属于,应如何归类?

答:废弃的疫苗是《名录》中的废物,废弃疫苗的归类取决于其产生节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废弃疫苗属于《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废物,归为841-005-01;疫苗生产企业产生的废弃疫苗归为276-005-02;其他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疫苗归为900-002-03。

19. 聚氯乙烯氯化生产氯化聚氯乙烯(CPVC)过程的废水处理污泥是否属于《名录》中261-084-45类废物?

答:《名录》HW45类所述有机卤化物不包括有机树脂,有机树脂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名录》HW13类中列出。氯化聚氯乙烯(CPVC)生产过程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属于《名录》中261-084-45类废物,但其物化处理污泥属于《名录》265-104-13类废物,生化污泥不属于《名录》中所列废物。

来源:中国固废化学品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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