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置工艺设计应根据建筑垃圾来源与组分、产品方案、设计规模,经多方案综合比较,择优确定。
工厂处置宜包括预处理、分选分离、破碎筛分、骨料整形、轻物质资源化等工艺系统。
建筑垃圾处置的工艺流程中,应设计轻物质分选工艺。
处置工艺宜根据再生产品质量要求设计均化工序。
处置工艺宜根据产品要求设计骨料整形工艺。
建筑垃圾再生工厂主要工艺设备的设计年利用率,应根据建筑垃圾来源与组分、工厂规模、产品方案、设备类型、设备来源与使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设备选型前应进行物料平衡计算,并应绘制数质量流程图、物料平衡图(表)
各工段之间的物料输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物料输送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工艺布置、输送物料的性质、输送能力、输送距离、输送高度等因素确定,并应选择能效比高的设备。
- 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大于实际最大输送量,输送能力富余量宜根据不同输送设备及来料波动情况确定。
- 输送设备的转运点应设置收尘装置,下料溜管应降低落差,粒状物料的下料溜管内,应采取耐磨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 物料输送应缩短运输距离、减少运输环节,尽量减少污染物排放环节。
- 物料输送廊道应避免交叉,当有交叉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且两条输送廊道交叉处的高差不宜小于1.5m。
- 物料输送带应采用封闭式,输送能力波动较大的运输设备宜配备变频节能装置。
预处理
建筑垃圾预处理应设置预处理区,并应配备大块建筑垃圾破碎处理设施与人工分拣设施。预处理作业区占地面积应根据产能计算确定。
建筑垃圾预处理应具备消毒、降尘、分类、粗破、拣选、排水功能。堆料区地面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至少0.15m,地面应做隔水及排水处理,四周应设置排水沟。
建筑垃圾预处理区降尘宜釆用水喷淋法或区域降尘法,宜布置在卸料区与上料区,同时应配备照明、监控系统。
建筑垃圾应根据来源不同分类存放,并应根据物料特性配备运输设备。
大块建筑垃圾破碎宜选用液压锤或液压剪。
分选分离
分选分离工艺流程宜包括除土、分选废金属、分选轻物质、砖混分离、沥青一骨料分离、粉体回收等环节。
分选分离工艺宜釆用干法工艺。
分选工艺应根据建筑垃圾组分的不同特性,采用筛选、磁选、风选、浮选、光电分选等方法。
设计分选工艺时,宜在一级破碎之后设置人工拣选平台。人工拣选平台应水平布置于皮带两侧,且宜与地面标高相同;人工拣选平台高出地面时,应在平台边缘设置安全防护栏;拣选平台宽度不宜小于800mm,长度不宜小于6000mm,防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200mm。
人工拣选宜采用平皮带,皮带宽度不宜超过1400mm,带速宜为0.2m/s〜0.5m/s。
除土方法宜采用筛分法。
金属分选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黑色金属应使用永磁或电磁除铁器,除铁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悬挂式或滚筒式。
- 有色金属可根据当地建筑垃圾中有色金属的种类和含量,选择合适的分选设备。
轻物质分选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干法工艺中,轻物质分选宜采用风力分选方式、弹跳式、落差式、负压抽吸式,并应设置分级分选。
在湿法工艺中,宜釆用浮选法。
砖混分离系统应根据再生产品对再生材料的质量要求选择。当再生骨料用于生产结构用混凝土时,分选分离工艺流程应包括砖混分离系统,且砖混分离效率不应低于85%。
装修垃圾分选分离应釆用以风选、筛选、磁选为主,人工分选为辅的工艺。
沥青骨料的分离宜釆用热振、冷淬工艺。
分选分离过程产生的粉体应回收利用。
粉体回收系统宜设置砂粉分离、粉尘收集等装置。
破碎与筛分
破碎工艺应根据建筑垃圾状态及再生产品的质量要求采用一级、二级或多级破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以砖为主的建筑垃圾应根据再生产品的技术要求,宜选用一级或二级破碎。
- 以混凝土为主的建筑垃圾应根据再生产品技术要求,宜选用二级或三级破碎。
- 破碎设备的类型应根据再生骨料的质量要求而确定。
各级破碎工艺之后应设置除铁工艺。
筛分工艺应根据再生材料的质量要求,采用一级、二级或多级筛分。
筛分设备选型应根据筛分物料的特性、工艺要求、筛分设备的结构、工艺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选择适应工况条件下的筛面材质和结构。
- 当被筛物料粒级范围较宽时,应釆用双层筛分。
- 在条件允许时宜选用座筛,当选用吊筛时应降低吊装高度。
骨料整形
骨料整形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再生混凝土、再生砂浆的产品质量要求确定。
骨料整形系统宜包括粒形改善、细度模数调整、砂粉分离、收尘等装置。
再生骨料整形宜釆用冲击式设备。
泥水分离
当釆用湿法工艺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工程泥浆类建筑垃圾时,应配备泥水分离系统。
泥水分离宜采用压滤法,经浓缩压滤系统处理后的泥饼含水率不应大于30%。
回收物处置
回收物处置应包括废金属回收处置与轻物质回收处置。
废金属回收处置系统中应配置废金属打包设备。
轻物质回收应分类储存,储库面积应根据轻物质的容重及储存期确定。
轻物质宜经轻物质资源化系统处理。当工厂未设计轻物质资源化系统时,应将废弃轻物质回收打包,并交给专业机构处置。
轻物质不得作为废弃物丢弃。
再生材料储存
再生材料应按产品性质和用途,分区、分类储存,不得混杂。
再生材料储存区应靠近相应的生产区,不宜进行厂内二次转运。
粉体材料应按粒度及活性状况分类,罐装或袋装储存,储存条件应干燥,储存区应采取防潮、防混料措施。
再生骨料的储存场地应硬化、封闭,并应采取降尘措施。再生细骨料储存场地应设置防雨设施;再生干混砂浆用再生细骨料储存场地应釆取防潮、防雨等措施。
再生粉料的储存期应为3d〜7d,粉磨系统中的原料仓容应满足磨机3h〜4h生产用量。
成品库(仓)容应根据粉磨生产线产量、产品用途用量等确定。